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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藝文工會-法律講座【創作者之契約大小事】

【二次創作會違反著作權嗎?】
以「X分鐘看完一部XX電影」系列影片爆紅的YouTuber谷阿莫,幾年前擷取13部電影片段,剪輯成3到5分鐘的影片再加以評論,放在臉書、YouTube等社群平台分享,被片商指控侵權。當時他主張自己是「二創(二次創作)」,且在「合理使用」範圍內,並不違法。不過,檢方認為,剪輯他人影片再配上自己的旁白已屬「改作」,而上傳YouTube增加點閱率可創造分紅利潤,有營利嫌疑,因此仍依違反著作權法起訴他。

【分享、轉貼他人分享的作品或照片,會造成侵權嗎?】
很多人習慣在自己的部落格或臉書轉貼別人公開分享的文章或照片、影片,以為只要註明出處就不會侵權。
馮如華律師提醒,若利用行為未符合合理使用,即使註明出處,一樣會構成著作權侵害。
臉書內容的作者將貼文設定為「公開」,並不等於「當然」同意網友可以任意轉載或授權其他利用,一定要先徵得對方同意才能分享。
馮如華律師指出,「合理使用」的判斷標準沒有絕對,通常是法官依個案決定,為保障自身權益,還是小心為妙。

【網拍使用他人的圖片及介紹文,這樣可以嗎?】
台灣盜圖侵權案件層出不窮,保二總隊一年就接獲上千件,尤以網拍問題最多。
馮如華律師分享朋友的切身之痛,朋友想賣掉在網路買了沒用的地墊,去原賣場下載產品相關說明圖片後網拍,沒想到被對方控告侵權,最後花了10萬元代價和解了事。
侵害著作權涉及刑事責任,屬於「告訴乃論」,著作權人知悉被侵權後,必須在六個月內提告;民事求償部分則必須在知悉後兩年內提告。至於侵權的代價,馮如華律師表示,目前一張圖的代價,約賠償3到5萬元。

【因為是熟識的人,所以只用口頭約定就好嗎?】
不少文創自由工作者常因契約內容不夠明確,或與案主僅以口頭約定,導致後續發生權利歸屬等糾紛。
馮如華律師指出,不論名稱是合約、備忘錄、協議書或報價單,只要雙方都同意,就具有法律約束力。
她強調,簽約一定要將雙方權利義務具體明確寫出來,像服務範圍和方式、付款和價金幣值、智慧財產權保障等,而且要註明違約的處理方式。
若對方不想簽或來不及簽,可以保留雙方在Line上的對話作為補救證明,例如刻意留下跟對方確認已完成工作流程的對話內容,尤其日期和金額等重點一定要寫下來,將來若對薄公堂,可以當作證據。

馮如華律師特別分享一些締約小技巧
1.雙方的對話截圖,放在記事本上作為提醒
2.如果看苗頭不對,可以見機要求跟對方增設附約條款以自保
3.簽好的合約可以拿給公證人公證,將來若發生糾紛(如違約不付款),不須花大錢請律師打官司,可直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。

她也語重心長地提醒,若客戶要求的契約內容非常不合理,不如不要簽,僅以口頭約定,以免把自己綁住;或是乾脆放棄不接,以免賺了小錢,衍生後續麻煩的法律問題。

採訪/林宜諄 照片/林宜諄提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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