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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健保署115年例行辦理第二類保險人投保金額查核作業

中央健保署115年例行辦理第二類保險人投保金額查核作業

(二)投保金額調整事宜:

1、為貫徹健保量能負擔之精神,將以113年度財稅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相較,取大者為投保金額調整計算基礎:

(1)全年薪資所得除以16個月後,以該月平均所得與113年投保金額比對,低報者列為查核對象。

(2)全年執行業務所得除以12個月後,以該月平均所得與113年投保金額比對,低報者列為查核對象。

(3)為鼓勵被保險人主動依規定申報,如被保險人113年度所得資料符合上述查核條件,惟於115年3月底前主動申報調整投保金額(次月生效),且該調整後投保金額不低於本署以上述方式計算之113年月平均所得者,則予以排除在115年度的查核名單外,否則仍列為115年度查核對象;主動申報調整投保金額後,如所得變動,亦得依法再辦理調整。另本署將定期取得所得資料,並據此比對所得年度同期投保金額,如有低報者將列為加強查核名單。

未主動辦理申報者及申報調整不足者,仍列為115年度查核對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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